(北)文综罚字〔2021〕第12号
当事人:北海帕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北海市四川路299号
2021年7月21日16时13分至17时50分,北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裴剑峰、宁永燊、叶德荣在北海市公园路31号北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办公室使用小米手机通过手机互传软件投屏至手提电脑对“****”APP进行远程勘验。经勘验,“****”APP开发运营方为北海帕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该APP平台通过用户充值兑换书币、积分兑换书币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以网络小说、漫画、听书等为主要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浏览阅读、收听等服务,属于典型的网络出版服务行为。在“****”APP及该公司网站内没发现标注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2021年7月26日经本机关同意对该案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8月3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张**进行调查询问,张**对执法人员前期取得的《北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远程勘验截屏证据》、《远程勘验笔录》、《远程勘验屏幕录像文件》等进行了签名确认,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现查明,“****”APP开发运营方为北海帕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是北海市四川路299号穗丰金湾1幢0401号-450室-HZ1(北海高新区)。北海帕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办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APP 于2020年7月上线运营,通过在线会员充值购买章节阅读权实现收益,截止目前,北海帕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运营的“****”APP通过在线会员充值收入8153元、该公司搭建平台的技术成本为104258.88元、平台推广成本168824.16元、平台内容编辑成本为65857.52元,共计平台的所所需成本为338940.56元,因此执法人员认定该案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为8153元。2021年9月14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构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违规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1、《北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远程勘验截屏证据》1组共48页(编号: 1-48),证明当事人开发运营的APP的有经营行为且平台内无《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相关信息的事实;
2、《远程勘验笔录》(北)文综勘字[2021]第12号1份2页、《取证证据照片》1张、《远程勘验屏幕录像文件》证据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主办的网站的相关情况进行远程勘验的整个过程客观真实;
3、张**《调查询问笔录》1份、《调查询问照片证据》1组2张,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活动的违法事实;
4、法定代表人黄**身份证证复印件1份,证明黄**身份情况;
5、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张文倩身份情况;
6、《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真实有效;
7、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张**取得行使相关权利义务的合法授权;
8、张**提供的APP充值情况后台截图、平台收支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开发运营的APP的违法经营额及违法所得。
上述《远程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远程勘验屏幕录像文件》等证据相互印证。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北海帕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应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以处罚。
2021年9月23日,经当事人同意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电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文综罚告字[2021]第12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1年9月27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活动,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圆整(38000.00)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南珠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或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中所涉及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内容附后,随本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北海市旅游文体局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