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16:13   文章来源:北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正确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保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北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的知情权和合法公益,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和所属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除《规定》所列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并在提供时应当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努力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我委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负责各自分管的内容,并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主要负责研究、协调、推进和落实委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推动本细则的实施。各局室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一)委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处的工作职责。
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处(对外以北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党政办公室名义),承办委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处主要职责:
1、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我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现场查询、咨询等服务;
2、受理、处理、回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向我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处理和解答等事宜;
4、督促相关科室及时做好相关政府信息的维护、更新工作;
5、负责受理点相关配套设备设施的使用、保管和维护工作。
(二)其他相关科室、部门的工作职责
我委其他相关局室、部门主要负责各自分管条线工作的政府信息目录及配套文件、资料的及时梳理、分类、定性、审核、上报和信息维护、更新等工作。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规定》,有权要求委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府信息。委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和相关处室、部门应当按规定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对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做出有法理依据的答复。
根据《规定》和有关保密规定,正确界定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类别,并按不同类别区别处理。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申请程序和主要形式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委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处提出申请。依据市政府统一制作的样本,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第八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一由信息受理处集中受理,相关处室和职能部门予以协助。受理处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依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必要给予以协助。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严格按照市政府明确的规定时限、流程进行受理和处理。
受理处依据相关规定可以明确界定把握的,可直接提供申请信息。难以当场提供的,受理人员应及时报告负责人,并在24小时内将申请人的申请要求反馈至委属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接到申请后,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回复信息反馈至受理处;受理处收到反馈信息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回复给申请人。
职能部门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供信息、必须延长办理时间时,应及时告知受理处;受理处接到职能部门需延长办理的要求后,应及时报告受理处负责人和告知申请人,并按最长时间不能超过15个工作日的要求控制好时限。
受理处在办理中不能准确把握申请信息的分类时,要主动、及时报请委保密办审核把关,委保密办一般应在24小时内、最迟必须在48小时内确认类别并通知受理处。
(三)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不属于委系统受理范围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协助提供掌握该信息的机关和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和补充申请。
委机关相关处室和职能部门应当配合受理处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咨询、答复和回复等工作。
第九条(特殊申请情况的处理)
(一)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介于依申请和免予公开之间时,能够区分的,受理处可以提供申请公开的内容;
(二)对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委受理处承诺同意公开的外,受理处应及时书面征询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三)信息的更新和更正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加工区网站上公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及时更新。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它需要公开的信息更新,由具体职能部门提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时,有权要求委受理处及时予以更改。委受理处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身相关信息的查询、提供,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不予提供的理由说明
对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委受理处应根据《规定》和相关保密规定说明理由;其中答复不予提供或者不予更改的,还应当说明救济途径。
第十条
委受理处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委属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第十一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委受理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委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律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第十二条
委受理处应在工作时间内为申请人主动提供信息查询,并按申请人要求,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要求以邮寄、递送或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时,委受理处应尽量满足。因特殊原因无法满足时,可选择其它形式代替,但应向申请人说明。
第十三条(主动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北海综合保税区网站(http://xxgk.beihai.gov.cn/bhzhbsqglwyh/)
(二)北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党政办公室;
(三)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代表委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新闻发言人一般由分管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的对外宣传,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负责,重要信息须报请委领导审定。
第十六条
委受理处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信息时,可依据市政府规定和市财税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人属于低收入者,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和现场验证后,可以免除提供信息的费用。
第十七条
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等申请人,委受理处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救济
第十八条
委每年年底时通报委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情况,并列入各科室年度工作目标考评范围。
第十九条
委受理局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我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提供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不按规定完成委受理处转来的“北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处理流转单”工作的;
(四)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五)不按规定及时更新政府信息或不依法更正错误信息的;
(六)违反收费规定的。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委受理处没有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向有关部门投诉时,由我委党政办统一受理,并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委受理处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依法提出行政复议、诉讼时,由我委党政办统一受理并代表我委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