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各科室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该科室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该科室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执行我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不按照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定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五)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七)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照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提供政府信息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一)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责任追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