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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北海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为了确保北海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管委会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二、管委会与其他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应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管委会或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四、管委会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单位发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样函附后)和拟发布信息全文,并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对是否可以公开存在争议的,由上级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
拟发布单位盖章:
拟发布信息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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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布信息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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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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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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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单位 反馈意见 |
征求意见单位盖章: |
(拟发布信息全文附后)
拟发布单位领导字: 年 月 日
征求意见单位领导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