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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北海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北海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传播或散布,与事实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管委会依据行政职责,负责澄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责任。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管委会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加工区内的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第五条 管委会应当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管委会应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六条 管委会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管委会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管委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以管委会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