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北银旅渔 〔渔业〕罚〔2019〕 003号
当事人:叶卫,男 ,35岁,家住********。
当事人叶卫擅自驾驶沙滩车进入沙滩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该案件经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当事人于2019年5月1日17时擅自进入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银滩公园沙滩,对进入沙滩的事实供认不讳,执法人员董金平、李家喆,在向当事人叶卫出示执法证件,并得到当事人确认后,对沙滩车所处位置进行了现场勘查,经现场实地查验,该地位于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银滩公园沙滩,该位置所属区域符合《北海市沿海沙滩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沿海收摊区域。
本机关认为:由于当事人无任何审批手续,无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驾驶无牌照沙滩车长期进入银滩沙滩搭载经营,经过劝说教育后仍不改正。当事人沙滩车所处地点位于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银滩公园沙滩,该位置所属区域符合《北海市沿海沙滩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沿海沙摊区域;当事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北海市沿海沙滩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根据《北海市沿海沙滩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本机关于2019年5月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照(《北海市沿海沙滩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该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村信用社海滩分社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或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9年5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