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北银旅渔 〔渔业〕罚〔2019〕001号
当事人:杨振忠,男,汉族,33岁,现住******,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一案,
经本机关依法调査,现査明:当事人于2019年2月14日在咸田港码头堆放25升装柴油46桶,共计1104升柴油。被执法员巡查当场查获,并扣押柴油1104升。经单位负责人同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一案立案进行调查处理。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现场检査(勘验)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和勘验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在港内堆放柴油;证明执法人员对检查和勘验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
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咸田港堆放柴油的时间、地点、缘由;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图。
三、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在咸田港堆放柴油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19年3月10日将桂北银旅(渔业)告(2019)001号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当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办案,违法情节一般。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做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滩分社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以上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或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海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大队
2019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