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9-10 10:42   文章来源: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北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北城银滩罚〔20181

被处罚人姓名:李宏维   性别:男   年龄:38

身份证号:4505211XXXXXXXX218   

 

经查,你于20188111930分在北海市银海区银滩度假村规划路(北纬21°2447″,东经109°827″)存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利用电动三轮车销售烧烤食物。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违法事实有:1.2018811日制作的《北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2018811日制作的《北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视听资料取证文书》(附照片2张)1份;3.2018813日制作的《北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证实。

201894日,本机关向你送达了《北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北城银滩罚告〔20181号)后,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北海市城市管理局

       2018 97

 

 

 

 

 

 

备注事项:

1、对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须到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北海市银滩四号路海泰别墅恬园假日D11栋)财务室(电话:07793060108)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纳书到广西农村信用社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换取正式收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相关法律条文

一、《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等公共区域或者在道路规划红线、现状道路边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从事摆卖、加工、修配、餐饮、表演、促销等经营活动。

二、《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擅自占用公共区域或者开放式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扣押经营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