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北综执环罚〔2022〕6号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北综执环罚〔2022〕 6 号
被处罚单位:北海鱼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久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NY4ED92
联系电话:陈柳锋 135×××××559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铁山港码头港口内(7号泊位往西500米)的北海铁山港固废循环利用环保综合体一期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联合储库南面50米处的空地上贮存高炉水渣,存在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3月17日)1份;
2.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3月17日)1份;
2.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5张(2022年3月17日);
3.现场(勘验)示意图;
4.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北综执改〔2022〕0039037号)及送达回证;
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6.北海鱼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北海鱼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蒋久芳身份证复印件1份;
8.北海鱼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行部部长陈柳锋身份证复印件1份;
9.北海鱼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0.北海鱼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陈柳锋同志任职的通知复印件1份;
11.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广西鱼峰集团有限公司北海铁山港固废循环利用环保综合体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北审批建准〔2019〕198号)复印件1份;
12.北海铁山港固废循环利用环保综合体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公示网页截图1份;
13.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证书复印件1份;
14.珠海申海投资有限公司水渣采购合同1份;
15.广西坤诺威建材有限公司水渣采购合同1份;
16.北海综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水渣采购合同1份;
17.水渣称重记录汇总查询表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5月27日对你公司送达《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综执环告〔2022〕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申辩听证意见及采纳情况
你公司于2022年5月28日向我局提交了《北海鱼峰关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陈述和申辩书》,你公司提出以下陈述和申辩意见:一是公司认识到违法行为后,高度重视,积极整改;二是受疫情影响,产品需求减少,从而使高炉水渣库存增加,需将其统一堆存处理;三是公司在抓紧二期三防堆棚建设工作,目前已完成基础和支撑立柱的施工,正在进行棚顶的安装,完成建设后将高炉水渣转移至三防堆棚内存放;四是公司的固废循环利用项目是市政府重点关注项目,大大提升了铁山港周边工业固废的消纳能力。综上,恳请酌情考虑处罚,并承诺按要求完成整改。
经我局对你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研究后认为:一是你公司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违法事实认定清楚,执法程序合法,符合案件办理流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二是处罚金额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结合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推进工业固废贮存场所的建设,整改态度良好等情况,已按有利当事人的原则进行取值计算,且考虑你公司固体废物循环利用项目提升了北海铁山港及周边工业固体废弃物的消纳能力,已在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30%执行,已属酌情从轻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详见附件)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处三十四万三千二百八十四元(¥343284.00)罚款。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对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须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北海市四川北路58号A区)北海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电话:0779-3203387)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到交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北海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换取正式收据。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如你公司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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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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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附:本决定书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