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北综执环罚〔2021〕49号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北综执环罚〔2021〕49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合浦县食品公司廉州购销站
法定代表人:叶维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80545
地址:北海市合浦县工业园区中站附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第四季度自治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飞行抽检结果(环科测字(水)〔2021〕258号),你公司在2021年11月8日排入合浦工业园区中站集中区污水管网的污水中的氨氮三次采样平均浓度为66mg/L,超出合浦县城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限值(30mg/L)的120%。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2月14日)1份;
2.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2月14日)1份;
3.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通知书(编号:综合执查〔2021〕0014441号)及送达回证1份;
4.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北综执停〔2021〕0008232号)及送达回证1份;
5. 合浦县食品公司廉州购销站现场勘查(勘验)示意图1份;
6. 合浦县食品公司廉州购销站视听资料8张;
7.《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移送合浦县食品公司廉州购销站飞行抽检超标的函》(北环函〔2021〕616号);
8.法定代表人叶维康身份证复印件1份;
9.授权委托书;
10.受委托人陈承美身份证复印件1份;
11.合浦县食品公司廉州购销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2.《关于合浦县食品公司廉州购销站廉州家畜定点屠宰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合环管字﹝2014﹞28号)复印件1份;
13.《关于合浦县食品公司廉州购销站廉州家畜定点屠宰场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合环管字﹝2016﹞267号)复印件1份;
14.《关于合浦县食品公司廉州购销站廉州家畜定点屠宰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法标准的复函》(合环函﹝2014﹞3号)复印件1份;
15. 合浦县食品公司廉州购销站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3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综执环告〔2021〕4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陈述以及申辩,视为放弃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壹仟伍佰零叁元整(¥141,503.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你公司须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北海市四川北路58号A区)北海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电话:0779-7260352)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持一般缴款书到交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北海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换取正式收据。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如你公司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3月2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壹佰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