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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北综执环罚〔2021〕96号

发布时间:2022-01-21 16:35   文章来源: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北综执环罚〔2021〕96号

被处罚人姓名:合浦山口隆盛页岩砖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WK7K)

投资人:周素琴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11日,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对位于广西北海市合浦县山口镇山角村委金鸡岭村的合浦山口隆盛页岩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监测人员对该砖厂隧道窑烟气总排口的废气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博测检〔2021〕第0142-8号)显示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平均值为874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292620-2013)及修改单表2执行标准限值(150mg/m3)的4.826倍。2021年4月12日对该厂下达《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北综执改〔2021〕0005007号),责令该砖厂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3月11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含现场勘察示意图)以及现场照片8张;

2.2021年4月12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北综执改〔2021〕0005007号)1份;

4.《检测报告》(博测检〔2021〕第0142-8号)1份;

5. 合浦山口隆盛页岩砖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投资人周素琴身份证复印件1份;

7.《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

8. 《关于合浦山口隆盛页岩砖厂新型节能隧道窑炉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合环管字〔2018〕59号)复印件1份;

9.《关于合浦山口隆盛页岩砖厂新型节能隧道窑炉技改项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批复》(合环验字〔2020〕10号)复印件1份;

10.《砖瓦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292620-2013)及修改单表2执行标准。

我局于2022年1月6日向该厂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北综执环告〔2021〕96号),告知该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厂有要求听证、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该厂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该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柒仟玖佰陆拾陆元整(¥157966.00)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该厂须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东街执法大队(北海市海城区深圳西里一巷13号)一楼(联系人:梁德源,电话:0779-3203651)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到交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东街执法大队换取正式收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如该厂在期限内不缴纳罚款,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该厂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月20日

 

 

 

 

 

(背面接相关法律条文及监督联系方式)

备注事项:

一、对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须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东街执法大队(北海市深圳西里一巷13号办公室)(电话:0779-3203651)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到银行(交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东街执法大队(北海市深圳西里一巷13号办公室)换取正式收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如发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请向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监督科反映;如存在违纪违法行为,请向北海市纪委监委驻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纪检监察组举报。

纪检监察电话:0779-3203600 ???????????

执法监督电话:0779-3203238 ??

纪检监察邮箱:bhzfjjz20190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