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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北综执环罚〔2021〕47号

发布时间:2021-09-06 10:23   文章来源: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北综执环罚〔2021〕47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合浦山口隆盛页岩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xxxxxxxxxxK7K

投资人:周素琴

2021年3月5日,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合浦县山口镇山角村委会金鸡岭的合浦山口隆盛页岩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位于南面原料堆场部分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5日对合浦山口隆盛页岩砖厂下达《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北综执改〔2021〕0001283号),责令合浦山口隆盛页岩砖厂在五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3月16日,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合浦山口隆盛页岩砖厂进行复查,厂区南面面页岩原料堆场部分仍未完全覆盖,未设置高于物料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3月5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1年3月5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附现场照片1张);

2.《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2021〕0001283号)以及送达回证1份;

3. 2021年3月16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1年3月16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1份(附现场照片5张);

4. 2021年3月16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5. 2021年4月13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1份(附现场照片2张);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 合浦山口隆盛页岩砖厂投资人身份复印件;

8.《关于合浦山口隆盛页岩砖厂新型节能隧道窑炉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合环管字〔2018〕59号)复印件;

9.《关于合浦山口隆盛页岩砖厂新型节能隧道窑炉技改项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批复》(合环验〔2020〕10号)复印件;

10.《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50521MA5KDKWK7K001R)复印件。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8月25日向合浦山口隆盛页岩砖厂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北综执环告〔2021〕47号),告知合浦山口隆盛页岩砖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合浦山口隆盛页岩砖厂有要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合浦山口隆盛页岩砖厂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合浦山口隆盛页岩砖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合浦山口隆盛页岩砖厂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佰柒拾捌元(¥20778.00)的行政处罚。

合浦山口隆盛页岩砖厂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3日

 

 

 

 

(附:注意事项及相关法律条文)

附:注意事项及相关法律条文

注意事项

1.合浦山口隆盛页岩砖厂须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东街执法大队(北海市海城区深圳西里一巷13号)一楼(联系电话:0779-3203651)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到交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东街执法大队换取正式收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