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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北综执环罚〔2021〕46号

发布时间:2021-09-06 10:22   文章来源: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北综执环罚〔2021〕46号

被处罚人姓名:合浦祥升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xxxxxxxxx7187

投资人:罗勇

2021年3月4日,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合浦县山口镇山角村委的合浦祥升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位于该厂东北面原料堆场堆场未采取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2021年3月15日,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复查,厂区东北面页岩原料堆场部分仍未完全覆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3月4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2021年3月4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北综执改〔2021〕0001280号)以及送达回证1份;

4. 2021年3月15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5. 2021年3月15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1份(附现场照片13张),2021年3月16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1份(附现场照片2张);

6. 2021年3月15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7.授权委托书;

8.《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9. 合浦祥升砖厂投资人身份复印件;

10. 合浦祥升砖厂现场负责人身份复印件;

11. 关于合浦祥升砖厂年产8000万块页岩空心砖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合环管字〔2018〕55号)复印件;

12.《年产8000万块页岩空心砖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

13.《租赁合同书》复印件。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8月25日向合浦祥升砖厂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北综执环告〔2021〕46号),告知合浦祥升砖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合浦祥升砖厂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合浦祥升砖厂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合浦祥升砖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合浦祥升砖厂未采取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佰柒拾捌元整(¥20778.00)的行政处罚。

合浦祥升砖厂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3日

 

 

 

 

 

附相关备注事项及法律条文

附:备注事项

1、合浦祥升砖厂须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东街执法大队(北海市海城区深圳路西里一巷13号)一楼(联系人:梁德源,电话:0779-3203651)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到交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东街执法大队换取正式收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