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北综执环罚〔2021〕22号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北综执环罚〔2021〕22号
被处罚单位:北海金匠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兴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134X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公司于2000年10月租赁位于上海南路的原北海市建材总厂厂房和设备,经过改造后,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水泥制品项目于2003年3月投入生产至今。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3月22日)1份;
2.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3月22日)1份;
3.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含现场照片16张);
4.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北综执改〔2021〕0003033号)及送达回证;
5.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
6.北海金匠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人代表刘兴汉身份证复印件;
8.经理宁封红身份证复印件;
9.授权委托书;
10.《海城区安监环保局关于北海金匠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环保意见》复印件;
11.土地租赁合同书。
你公司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水泥制品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5月15日对你公司依法送达《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北综执环告〔2021〕2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要求听证、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要求听证、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依据你公司2021年5月16日向我局提出的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6月4日在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工之家一楼听证室举行了听证会。你公司提出以下听证意见:一、你公司于1997年建成、投产,行为发生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法》生效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应追究当事人责任。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公司无需环评,且多次向环保部门提出环评申请,均被告知申请人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无需办理环评。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你公司无主观过错,及时主动消除影响,影响轻微,不应处罚。四、适用法律不正确。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之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五、《责改通知书》要求你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前补办环评手续,现整改期限未届满,应结合你公司整改情况作出执法决定。北海市环保局、海城区安监环保局均反馈你公司没有环境违法行为且不需要重新办理环评手续。你公司基于对主管部门的信任和公信力未办理手续,无主观过错,且影响轻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第八条规定应免于处罚。
经我局对你公司的听证意见研究后认为:一、法律适用正确。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新旧法律规范衔接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法规函〔2019〕121号)对于在1998年11月29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已建成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且至今仍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适用2017年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作出行政处罚。二、执法程序正确完善,已完成立案、调查取证、合法性审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处罚事先告知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并已给予你公司合理的整改时限。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水泥制品制造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四、你公司至今未办理环评审批和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第八条免予处罚的要求。因此,我局不采纳你公司的听证意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中《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处罚款四十万零三百一十三元(¥400,313.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对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你公司须到北海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地址:北海市四川北路58号A区,电话:0779-3203385)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到交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北海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换取正式收据。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如你公司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30日
附:本决定书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