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北综执环罚〔2021〕142号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北综执环罚〔2021〕14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合浦县石湾镇闽辉页岩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210XXXXXXX4H
2021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广西北海市合浦县石湾镇永康社区望牛岭的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窑炉技术改造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并委托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废气排放口烟囱排放的窑炉废气进行检测(博测检〔2021〕第0142-11号),结果显示:颗粒物折算浓度平均值为43.9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292620-2013)及修改单表2执行标准限值(30mg/m3)的0.46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
1.《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北综执改〔2021〕0002394号)及送达回证;
2.2021年3月16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3.2021年4月8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4.2021年3月16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附2021年3月16日拍摄的相片14张)1份;
5.2021年3月1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
6.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博测检〔2021〕第0142-11);
7. 合浦县石湾镇闽辉页岩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91450521063587814H)复印件一份;
8.法定代表人叶茂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9.合浦县石湾镇闽辉页岩建材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一份;
10.受托人温利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1. 合浦县石湾镇闽辉页岩建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12.《关于合浦县石湾镇闽辉页岩建材有限公司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窑炉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合环管字〔2015〕139号)复印件一份;
13.《关于合浦县石湾镇闽辉页岩建材有限公司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窑炉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合环管字〔2016〕174号)复印件一份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1年7月30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北综执环告〔2021〕 142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之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计算公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拾肆万陆仟肆佰捌拾捌元整(¥146488.00)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9日
备注事项:
1、对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须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专业一大队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到银行(交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专业一大队换取正式收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