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北综执环罚〔2021〕56号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北综执环罚〔2021〕56号
被处罚单位:合浦县浩百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维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KC54W02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北海市合浦县西场镇老温村委的年产2万吨有机肥料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3月24日)1份;
2.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3月24日)1份;
3.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8张;
4.现场(勘验)示意图;
5.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北综执改〔2021〕0002990号)及送达回证;
6.合浦县浩百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合浦县浩百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谭维廷身份证复印件1份;
8.合浦县浩百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有机肥料项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证复印件1份;
9.合浦县浩百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有机肥料项目投资明细;
10.合浦县浩百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谭超平签订的《厂房出租合同书》复印件1份;
11.合浦县浩百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地界址图复印件1份;
12.合浦县浩百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中粮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
1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合同书复印件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7月20日对你公司送达《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综执环告〔2021〕5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举行听证,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二万七千二百五十一元(27251.00)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对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须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北海市四川北路58号A区)北海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电话:0779-3203213)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持一般缴款书到交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北海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换取正式收据。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如你公司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9日
附:本决定书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