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北综执环罚〔2021〕55号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北综执环罚〔2021〕55号
被处罚单位:广西西鱼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裕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L26LR7E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30日,经我局调查,你公司位于合浦县乌家镇丹田村委芋蒙塘那丽路枫木坑的临时堆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存在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3月30日)1份;
2.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3月30日)1份;
3.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7张;
4.现场(勘验)示意图;
5.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北综执改〔2021〕0017046号)及送达回证;
6.广西西鱼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广西西鱼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裕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
8.广西西鱼投资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宋振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
9.授权委托书1份;
10.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11.地材(花岗岩)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7月7日对你公司送达《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综执环告〔2021〕5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申辩听证意见及采纳情况
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一)在收到2021年3月我局《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通知书》后,已购买篷布并及时进行覆盖;(二)因砂石材料的倒运,需掀开覆盖的篷布进行作业,作业完毕后会对堆场重新覆盖防止扬尘。我局6月9日进行检查时,该堆场正在作业未进行覆盖。你公司以此为由,请求我局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经研究,我局认为:(一)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3月23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堆场未设置围挡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由于你公司负责人未在现场,因此对广西西鱼投资有限公司下达《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通知书》。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堆场仍存在未设置围挡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下达《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二)6月9日我局对你公司堆场进行检查时,你公司作业期间,倒运砂石材料产生大量扬尘,你公司对作业期间产生的扬尘污染未采取防治措施,未建设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不符合整改要求。
综上,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的处罚已综合考虑你公司情况,且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金额适度,故不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五万三千一百一十元(¥53110.00)罚款。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对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须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北海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合浦执法大队(合浦县还珠大道44号三楼)(联系人:郭佳,电话:0779-7282622)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持一般缴款书到交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北海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合浦执法大队换取正式收据。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如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罚款,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6日
附:本决定书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档,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