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北综执环罚〔2021〕11号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北综执环罚〔2021〕11号
违法当事人:陈晓光
身份证号码:4525281******97739
经营地址:合浦县白沙镇炮竹厂内西南角
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移送线索,2021年1月28日,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位于合浦县白沙镇炮竹厂内西南角的陈晓光竹片浸泡加工点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渣废水通过沉渣池内的管道排到未硬底化、无任何防渗措施的1#废药池;另外,沉渣池沥出的竹片浸出液通过加工点东北角的沟渠排入未硬底化、无防渗措施的雨污池。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通知书》(北综执查〔2021〕0005630号)以及送达回证;
2.《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北综执改〔2021〕0019591号)以及送达回证;
3.《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份(2021年1月28日);
4.《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1年1月28日);
5.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1份、航拍图1份;
6、现场照片17张(2021年1月28日);
7、整改照片3张;
8、业主陈晓光身份证复印件;
9、《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南环监(水)字〔2021〕第0101号);
10.《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
11.《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移送环境违法线索的函》(北环函〔2021〕79号)。
我局于2021年6月8日在广西法治日报向你公告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编号:北综执环告〔2021〕11号 ),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要求听证、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0〕17号)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公式计算(计算过程详见附表)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玖万柒仟叁佰零肆圆(¥397304.00)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须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北海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合浦执法大队(合浦县还珠大道44号三楼)(联系人:林明,电话:0779-7282622)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到交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北海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合浦执法大队换取正式收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如你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罚款,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1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