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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北综执环罚〔2021〕138号

发布时间:2021-08-19 11:45   文章来源: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北综执环罚〔2021〕138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北海高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天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xxxxxx737109H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联络组交办第八批群众举报线索(桂环督协信[2021]96号)编号D2GX202104170087的问题,我局联合合浦县常乐镇政府分别于2021年4月18日和2021年4月20日对位于合浦县常乐镇西城村委和大教村委交界处的你公司双珠垌矿区进行现场检查,并利用无人机对该矿区⑤号矿体及选矿厂进行拍摄。发现你公司双珠垌矿区尾矿输送带下方与2号池之间有1条长约50米的集水沟、西面有4个紧邻的水池(1-4号)中的2号池、3号池和50米的集水沟有采矿废水(实际为尾矿渗滤水)排入,均无防渗措施和没有按环评报告书要求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

你公司矿山开采区环保设施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和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

1.《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北综执改〔2021〕0027256号)以及送达回证;

2.2021年4月18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021年4月20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4.2021年4月20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1份(附现场照片12张);

5.2021年4月20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6.《关于认真办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线索(第八批)的通知》(桂环督协信〔2021〕96号)复印件1份;

7.2021年6月30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8.2021年6月30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1份(附现场照片8张);

9.《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0.法定代表人陈天锡身份复印件1份;

11. 2014年3月31日合浦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北海高岭科技有限公司合浦县新屋面-那车垌-周屋-双珠垌矿区高岭土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合环管字[2014]50号)复印件1份;

12.北海高岭科技有限公司合浦县新屋面-那车垌-周屋-双珠垌矿区高岭土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内容(第215页、第216页和第291页);

13. 2015年12月11日合浦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北海高岭科技有限公司合浦县新屋面-那车垌-周屋-双珠垌矿区高岭土矿开采项目(双珠垌矿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合环管字[2015]253号)复印件1份;

14. 2019年12月3日合浦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检测报告书》复印件1份;

15. 2020年11月27日合浦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检测报告书》复印件1份;

16.《授权委托书》1份;

17. 分管矿山部和安环部的副总经理胡雪峰身份证复印件1份;

18.地下水水质监测井检测报告(湴埇、石头塘、下底村、鲁古头和老谢坝地下水检测报告共5份)复印件;

19.《关于环保设施未采取防渗措施的整改报告》。

本机关于 2021年8月11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北综执环告〔2021〕13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要求听证、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矿山开采区环保设施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和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以及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矿山开采区环保设施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和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万零捌佰柒拾伍元(¥90875.00)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对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须到我局(北海市四川北路58号A区)财务室(电话0779-3203139)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到银行(交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财务室换取正式收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1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