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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北综执环罚〔2021〕133号

发布时间:2021-08-16 11:44   文章来源: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北综执环罚〔2021〕133号

被处罚人名称:北海市海城区好时好时娱乐城

经营者:许悦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LDT7Y8C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25日,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北海市海城区好时好时娱乐城厨房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厨房油烟直排。该娱乐城位于北部湾东路19号东都百汇休闲广场A、B、C商业区二楼,该娱乐城东面是空旷区域,西面是空旷区域,北面是东都嘉园小区,南面是空旷区域,经营面积1999.98平方米。其中厨房东面是鼎盛茶楼宿舍,西面是娱乐城场所,南面是娱乐城场所,北面是露台,距离东都嘉园小区32米。厨房面积约50平方米,厨房内有风帘机3台、炸炉2个,微波炉1台,储物架2个,工作台2张,冰柜2个,抽油烟机1台,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烹饪油烟通过厨房抽油烟机收集油烟后,通过厨房外墙北面长约5.5米左右的正方形(边长为40厘米x30厘米)铁皮排烟管排往东面面,排放口离一楼地面高度约7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4月25日制作《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2021年4月25日制作《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1份(附现场拍摄照片3张);

3、2021年4月25日《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4、2021年4月25日《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北综执改〔2021〕0005220号),1份;

5、2021年4月29日制作《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6、2021年4月29日制作《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1份(附现场拍摄照片1张)

7、经营者许悦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号码:450502198510030016);

8、《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502MA5LDT7Y8C);

9、受委托人戴祝新身份证复印件1份(号码:450502198003220317);

10、《东都百汇休闲广场铺面(位)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11、《授权委托书》1份。

本机关已于2021年 8 月 5 日向你娱乐城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北综执环告〔2021〕133号),告知你娱乐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娱乐城有要求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娱乐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你娱乐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娱乐城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玖千伍佰元整(9500.00)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娱乐城须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东街执法大队(北海市海城区深圳路西里一巷13号)一楼(电话:0779-3203651)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到银行(交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东街执法大队换取正式收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如你娱乐城在期限内不缴纳罚款,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娱乐城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 年 8 月 13 日

 

 

 

第3页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