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北综执环罚〔2021〕66号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北综执环罚〔2021〕66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合浦县雄星混凝土厂
投资人:陈嘉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XXXXXXQ3TXPXK
2021年3月5日,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合浦县星岛湖镇柯江村委会方屋村屙尿岭的你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混凝土厂存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3月5日李卫兴);
2.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1年3月5日李卫兴);
3.北海合浦县雄星混凝土厂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一份;
4.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北综执改〔2021〕0030074号)及送达回证;
5.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北综执改〔2021〕0023952号)及送达回证;
6.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3月11日李卫兴);
7.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1年3月11日李卫兴);
8.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试听资料(3月5日4张、3月11日2张)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1年8月2日向你厂送达《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北综执环告〔2021〕66号)后,2021年8月4日,你厂交来《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声明书》,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广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1-1第三档,我局决定对你厂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肆万叁仟陆佰伍拾陆元整(¥43656.00)的行政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肆拾贰万叁仟壹佰贰拾捌元整(¥423128.00)的行政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罚款肆拾陆万陆仟柒佰捌拾肆元整(¥466784.00)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5日
(附备注事项和相关法律条文)
备注事项:
1、对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须到我局专业执法一大队(北海市四川北路58号A区208室,电话0779-3203251)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到银行(交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专业执法一大队换取正式收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