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北综执环罚〔2021〕42号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北综执环罚〔2021〕42号
被处罚单位:北海市金呈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佳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NXHF256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北海市铁山港区七号路南侧(圣安科技公司内)的建筑基础砂回收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3月11日、3月29日《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2.2021年3月11日《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3.2021年3月11日现场检查 (勘验)示意图1份;
4.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2021年3月11日现场拍摄照片11张,3月12日复查的照片1张);
5.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北综执改〔2021〕0019625号)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
6.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北海市金呈矿业有限公司建筑基础砂石回收加工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北审批建准〔2019〕229号);
7.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废水监测报告(北(蔡)字〔2021〕4号);
8.北海市金呈矿业有限公司建筑基础砂石回收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意见;
9.《关于我司存在环境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10.北海市金呈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1.法定代表人郑佳进、车间组长吴智北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5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北综执环告〔2021〕4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听证意见及采纳情况
你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我局提出了《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0年6月3日举行了听证会。你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是沉淀池内的PVC管是当初施工方留下来用于清理沉淀池,并非公司私自设立,同时沉淀池内的废水外排是管理的疏忽,公司不存在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二是在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公司已进行积极的整改,并且已经整改完毕;三是该项目投产时间短,小量生产,且受疫情影响严重,违法行为微小,综上所述建议从轻处罚。
经我局研究你公司的听证意见,认为:1.根据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调查询问及《关于我司存在环境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显示,你公司清楚暗管的存在以及污水直接外排的情况,且第三方监测报告证明你公司通过暗管排放污水的行为已导致污染,完全符合“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的实质、形式要素,违法事实认定清楚。2.我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到你公司的整改情况及生产时间。因此,我局不采纳你公司的听证意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0〕17号)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公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罚款二十一万四千七百一十七元(¥214,717.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对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须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北海市四川北路58号A区204室)北海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电话:0779-3203387)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持一般缴款书到交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北海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换取正式收据。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如你公司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18日
附:本决定书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