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处罚决定书北综执环罚〔2021〕64号

发布时间:2021-08-04 11:25   文章来源: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北综执环罚〔2021〕64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北海市伟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XXXXXXXX6R32T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查实,你公司年产10万吨沥青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位于北海市海城区垌尾村委垌尾村路口与209国道交汇东北角100米处。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验收,并于2019年5月建成投入生产。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以下证据证实:

1.《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4月12日)1份;

2.《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1份;

3.《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4月12日)1份;

4.《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2021年4月12日)13张;

5.《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北综执改〔2021〕0019733号)及送达回证1份;

6.北海市伟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北海市伟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钢身份证复印件1份;

8.北海市伟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沥青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本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

9.北海市海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局关于北海市伟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沥青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北城安环审〔2019〕20号)复印件1份。

10.2018-2019度沥青混凝土销售明细表、2020度沥青混凝土销售明细表。

我局于2021年5月25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北综执环告〔2021〕6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陈述、申辩意见采纳及听证情况

你公司于5月27日、28日分别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申辩理由如下:1、受疫情的冲击影响,期间公司的业务收入不够抵消负债。2、针对环保消防及安全生产等设备设施,根据环保环评的方案要求,你公司已大面积投入大量资金整改,已达到环保前期验收的标准。希望我局按处罚最低标准20万处罚。听证理由:一是阐述你公司未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原因,是由于生产经营处于亏损状态,无法及时组织验收;二是环保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第三方环保公司现场核查,建议暂缓验收;三是你公司已多方筹措资金完善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四是你公司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和整改;综上申请听证,给予减免处罚。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公司年产10万吨沥青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于2019年5月建成投产,没有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1.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我局在做出行政处罚时,已充分考虑了你公司受疫情影响,经济下行等因素和积极配合的态度,处罚金额已通过局重大案件审议制度讨论决定,处罚金额已下浮。3.根据我局复查核实,你公司仍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我局执法办案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并给予你公司合理的整改时限。

综上,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不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0〕17号)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公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处以四十四万一千六百九十二元(¥441,692)罚款。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公司须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北海市四川北路58号A区)202室(联系人:汪翔,电话:0779-3203385)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到交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支队换取正式收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如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罚款,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