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北综执驿马罚〔2020〕107号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北综执驿马罚〔2020〕107号
被处罚人名称:北海三欧商贸有限公司
经营者:欧兴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D
经查,2020年11月26日,你公司在北海市南珠大道东南角的堆场露天堆放砂土,堆放于东侧和北侧的砂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1. 2020年11月26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2020年12月4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1份(附2020年11月26日拍摄的照片4张);3.2020年12月4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1份(附2020年11月30日拍摄的照片3张);4.2020年12月4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1年1月18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北综执驿马告〔2020〕107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月22日
(背面接备注事项)
备注事项:
1、对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须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驿马执法大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驿海路3号驿马街道办事处大院内;电话:0779-3203192)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纳书到交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驿马执法大队换取正式收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