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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北海市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北政办〔2009〕295号)
第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等工作制度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和内容公布政府信息的;
(三)对收到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不积极处理的;
(四)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制度的;
第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