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待遇审批操作规范
城乡医疗救助待遇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城乡医疗救助待遇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北海市城乡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民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经本市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指经本市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住院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门诊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和五保户)
六、申请材料
填写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户口本、诊断书、医疗费用发票、属于大病保险对象的,同时递交大病保险商业机构出具的大病保险报销凭证,属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的,还应按照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要求递交相关材料。
七、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
十一、办理地点
县(区)民政局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0779-2021787
十三、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