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自治区医保局关于我区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 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直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自治区医保局关于我区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15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一、本次自治区公布的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仅限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并同意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公立医疗机构执行。
二、原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复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区公立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桂价医〔2017〕72号),具备条件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仍可按原文件执行。
北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