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广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涠洲岛旅游区社会保险经办中心、市直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的通知》(桂医保规〔2021〕5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于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一、2021年版规范不包含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临时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原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复的广西相关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临时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仍按照桂医保发〔2020〕77号文件规定申请参照执行。
二、各级医保部门、医疗机构做好政策的发布和解释工作;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对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力度,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收费公示制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推动政策顺利实施。
针对文件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至市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科。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医疗
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的通知(桂医保规
〔2021〕5号)
北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22日
(联系人:梁志辰,联系电话:0779-3213865,邮箱:bhsybjyyfwglk@163.com)
附件:1.附件1:广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1).xlsx64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