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审核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4-08-31 14:47   文章来源:北海市医疗保障局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  设立依据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4号)第八条规定:“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

三、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地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已参加市本级生育保险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四、  行政审批条件

(一)企业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

(二)企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要求;

(三)企业男职工配偶属农村或待业或所在单位没有享受产假工资和报销生育期间的费用的。

五、  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职工。

六、  申请材料

(一)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3份;

(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准生证(计划生育手册)(复印件)1份;

(四)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

(五)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1份;

(六)病历复印件(限剖宫产)

(七)男职工配偶无工作证明(原件)1份。

七、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市本级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  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九、  咨询、投诉电话

市社保局咨询电话0779- 2063905,投诉电话:0779-3960603

 

附件:1.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流程图

2. 生育保险待遇审核审批表(示范文本)

 附件1: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流程图.doc

附件2:生育保险待遇审核审批表(示范文本).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