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九华: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收回你(你单位)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许可证号:450501155745),收回的理由是:
你在未办理停业情况下,于2020年07月24日起停止卷烟经营业务至2021年01月23日止已超过六个月。我局于2021年01月25日进行公告,至2021年02月25日,公告期已超过1个月,你仍未到我局办理手续。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现收回你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海市城区烟草专卖局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