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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为及时汇总、掌握本办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强化督导检查,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公布时限
应于每年的3月31日前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的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及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相关内容。
三、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