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执法检查处理情况调查方案
(简明版本)
一、调查目的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县(市区旗)、市(州盟)、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计机构统计执法检查及相关工作情况,进一步强化国家统计局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法治工作,监督各地认真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各项工作,特制定《统计执法检查处理情况》统计调查制度。
二、调查依据
为贯彻《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落实工作方案要求,建立统计执法检查处理信息报告平台,以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规范统计违法举报线索处理,依法依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监督国家统计政令在各地的实施,不断提升统计机构抗干扰能力和统计执法检查信息化水平。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处理情况调查,是实现统计执法检查处理等业务信息归集、提升统计执法检查息化水平的要求,是落实方案的具体工作措施。
三、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国家统计局调查队。
四、调查内容
包括违法线索信息、案件检查和处理、统计信用信息、行政复议和诉讼等内容。
五、调查时间
调查起始时间为2020年5月,调查频率为每季度调查一次。省、市、县三级报表填报开始时间为5月、7月、10月、次年1月的1日8时,报送上一季度数据。省级填报和验收截止时间为上述月份的15日18时,如遇法定节假日,截止时间相应顺延。
六、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国家统计局调查队法治工作机构负责人或者法治工作人员根据本地区执法检查工作实际情况,负责填报《统计执法检查处理情况调查表》。国家、省级、地市级统计局和调查队统计机构法治工作机构负责人或者法治工作人员负责对下级机构报送的《统计执法检查处理情况调查表》进行审核验收。调查依托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