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2.性质:内部事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一、十三、十四条规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2.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理由;
3.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调查范围必须与部门的职能相一致;
4.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
5.调查项目中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必须科学;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不能与其他调查重复、交叉、矛盾;
6.调查项目中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
7.所使用的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
8.重大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必须有完备的论证材料和试点材料。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
六、申请材料
根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送审或者备案时,应当通过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平台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审批项目的部门公文或者申请备案项目的部门办公厅(室)公文;
(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者备案申请表;
(三)统计调查制度;
(四)统计调查项目的论证报告、背景材料、经费保障等,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还应当提供修订说明;
(五)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六)制定机关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纪要;
(七)重要统计调查项目的试点报告;
(八)由审批机关或者备案机关公布的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九)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
前款第(一)项的公文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北海市本级11个工作日;县(区)的承诺办结时限由各县(区)确定。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2020809
投诉电话:(0779)2024836
附件:1.申请书示范文本
2.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流程图
3.形成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