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医院B超使用及孕妇B超检查管理制度(修订)
北海市人民医院B超使用及孕妇B超检查
管理制度(修订)
1. B超从业人员需取得上岗合格证,并熟悉仪器的操作规程,方可上机操作。
2. 未经审批,B超从业人员不得随意改变超声诊断工作场所,严禁进行超声流动检查。
3. 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一律不得随意进入超声诊断工作场所。
4.未经审批,一律禁止外借或将超声诊断仪转借外单位及他人使用。
5.对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在检查过程中,必须有两名以上医师或陪同人员在场,并在孕妇B超登记本上实行双签字。
6.对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检查结束后,如孕妇无严重疾病或胎儿发育无异常的,严禁暗示孕妇及其家属施行终止妊娠术。
7.建立孕妇B超检查登记本,做到如实填写、整洁、清楚、不涂改。所有的B超仪登记备案,有专人负责。
8.超声信息系统及图文报告严禁存留有胎儿性别特征的超声图像。
9.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确需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出具医学诊断结果。
10.B超候诊大厅及所有B超诊室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醒目标牌。
11.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一经查实,将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