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北海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工作的通知(北人社发〔2018〕133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涠洲岛旅游区社会事务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进一步减轻我市城乡贫困人口的医疗负担,助力精准扶贫,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健康扶贫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3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对象
参加北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退出户)。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比例
参加北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退出户),参保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其余的医疗费用(不含自费药品及自费项目)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40%给予二次报销。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2018年11月12日
政 策 解 读
一、政策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提出,“基本医疗保险与精准扶贫相衔接。参保的城乡居民困难、特殊人群患重病、大病(含门诊特殊慢性病)、原新农合农村重大疾病(包括城镇居民)、参保年度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报销后,其余的医疗费用(不含自费药品及自费项目)个人负担重、影响基本生活的,统筹地区可以使用当年基金结余大于5%以上部分给予不高于40%的再报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健康扶贫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33号)提出,自2018年起,每年对上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历年滚存结余(不含财政预拨下一年补助资金)支撑能力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地区,可用超过基金支撑能力3个月以上的结余基金,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不含自费药品及自费项目),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给予基本医保二次报销。
二、执行时间
执行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起。
已经享受到政府兜底保障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不再享受二次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