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气象探测活动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局定于2021年7月份起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机构及组织从事气象探测活动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1.从事气象探测活动和气象资料提供使用的机构及组织。
2.利用气候资源从事开发的机构及组织。
二、检查内容
1.气象探测活动
(1)建立气象探测站点活动及备案情况。
(2)气象探测设备(含测风塔和风机)厂商、芯片等有关情况。
(3)气象探测(含测风)采集数据类型、传输途径、存储方式等。
(4)气象探测资料获取使用、分发对象等。
(5)气象探测相关从业人员身份、国籍证明等。
(6)涉及气象资料保密安全的其他情况。
2.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1)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机构及组织从事气象探测活动按第一款要求。
(2)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备案情况。
(3)气候可行性论证情况。
3.防雷装置安全检测
提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相关信息及出具的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报告。
三、检查时间
2021年7月份起,现场专项执法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到项目业主。
四、检查结果
本次专项执法检查结果将通过我局官网向社会公示,涉及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各有关单位及项目业主应于限期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局,逾期未整改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的,我局依法向有关部门移交。
五、检查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4.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5.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6.中国气象局令第28号《气象专业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7.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
8.《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第34号令)
9.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
10.《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11.《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1号令,2020年11月29日修订)
请各有关机构、组织、企业及个人接本通知之日起,按照检查内容准备相关检查材料。不明事宜请与我局政策法规科联系,联系人:李云川,联系电话:0779-2024125。
附件:专项执法检查有关单位与企业名单
2021年7月12日
附件:1.专项执法检查有关单位与企业名单.docx54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