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清理整改工作情况的函
北农函〔2022〕109号
市财政局:
根据《北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北财采〔2022〕22号)的要求,我局充分认识清理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我局及局属二层单位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整改工作。
一、北海市农业农村部门开展清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我局及局属二层单位对政府采购方面的工作进行了认真仔细地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没有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的情况;
(二)没有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情况;
(三)没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的情况;
(四)没有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
(五)没有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的情况;
(六)没有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
(七)没有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情况;
(八)没有设置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的情况;
(九)没有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情况;
(十)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的情况。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局仍将严格执行相关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文件要求,加强内控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和财务管理工作。在以后工作中要继续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整改工作,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