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
一、孤儿基本生活补贴发放政策
(1)孤儿基本生活补贴发放对象
孤儿基本生活补贴发放对象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审批流程
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民政局审批决定。
(3)发放标准
目前北海市确定的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毒感染儿童)每人每月1000元,机构抚养儿童每人每月1400元。2022年起,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毒感染儿童)提高至每人每月1022元,机构抚养儿童提高至每人每月1422元。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情形
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等情形之一的。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外籍人员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的等情形之一的。
(2)审批流程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视情组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并签署意见——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并签署意见。
(3)发放标准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相一致的,目前北海市是每人每月1000元,2022年起,补贴标准提高至为每人每月1022元。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
三、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实现“跨省通办”
2021年6月30日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采取任意地受理申请,户籍地负责审核的形式办理,申请人申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可以向全国范围内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不受户籍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