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旅罚字〔2018〕3号

发布时间:2018-06-01 18:37   文章来源:北海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旅罚字〔2018〕3号

被处罚人:侯辉平
地    址: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邮政编码:536000

违法事实、理由:2017年11月8日,自治区旅游市场秩序整治联合检查组在崇左市大新县德天跨国瀑布景区抽检旅游团队时,发现侯辉平涉嫌无证从事导游活动。按文件的要求,经我委调查核实,侯辉平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
以上事实有自治区旅发委对侯辉平的询问笔录以及对游客李瑛璐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的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我委决定对你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至2018年6月 11日前改正完成上述违法行为。
并于2018年6月11日前,将改正报告送交北海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政策法规科,我委将对你本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追究你的法律责任。(说明:也可单独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
请你于2018年6月16日前自动履行本处罚决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北海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财务室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凭证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的(以银行印戳时间为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北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201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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