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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科技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18 17:02   文章来源:北海市科技局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北海市科技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一项:北海市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市科技局工作人员。
(二)项目承担单位。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市科技局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中是否按照《北海市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市科技局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中是否存在不正之风;
(三)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照项目合同的规定开展项目的实施;
(四)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照《北海市本级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的规定使用项目经费。
三、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对市科技局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由局纪检组、监察室不定期抽查的方式。
(二)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督检查采取:
1.由市科技局局纪检组、监察室牵头,各业务科室配合抽查的方式;
2.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联合不定期进行抽查的方式;
3.市审计局、市科技局联合不定期进行抽查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的措施
(一)对市科技局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采取受理群众举报和临时现场抽查;
(二)对项目承担单位采取:
1.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书面实施情况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2.现场实地查看项目实施情况,现场查看财务报表、帐册等财政凭证。
五、监督检查的程序
(一)对市科技局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由市科技局监察室提出意见方案,报市科技局纪检组长批准实施。
(二)市科技局单独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督检查,由市科技局监察室提出意见方案,报市科技局纪检组长批准实施。
(三)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联合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督检查,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共同提出监督检查方案和确定检查单位,报各自分管领导批准实施。
(四)市审计局、市科技局联合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督检查,由市审计局财经科提出监督检查方案,市审计局、市科技局共同确定检查单位,报市审计局分管领导批准实施。
六、监督检查的处理
(一)市科技局工作人员违反《北海市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二)市科技局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中存在不正之风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取消评选先进资格。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按合同规定开展项目实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届满仍不改正的,列入不良信用记录,3年内不得申报各级科技项目。
(四)项目承担单位不按《北海市本级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的规定使用项目经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届满仍不改正的,终止合同,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列入不良信用记录,3年内不得申报各级科技项目。
 
 
 
 
第二项: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的组织和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市科技局工作人员;
(二)评审专家;
(三)成果单位。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市科技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和《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组织和管理;
(二)市科技局工作人员在评审组织和管理中是否存在不正之风;
(三)评审专家是否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评审项目情况,是否接受成果单位的贿赂而打人情分;
(四)成果单位是否弄虚作假、贿赂评审专家。
三、监督检查的方式
   受理举报。
四、监督检查的措施
对外公布监督受理科室、举报电话、举报邮箱、举报地址。
五、监督检查的程序
(一)市科技局纪检组、监察室受理举报;
(二)市科技局纪检组、监察室受理举报后,组成监督处理小组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三)组成监督处理小组对举报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四)市科技局召开党组会和局务会研究确定处理意见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批准。
六、监督检查的处理
(一)市科技局工作人员违反《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和《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二)市科技局工作人员在评审组织和管理中存在不正之风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取消评选先进资格。
(三)评审专家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评审项目情况或接受成果单位的贿赂而打人情分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四)成果单位弄虚作假、贿赂评审专家的,取消参评资格。已获奖的,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3年内不得申报各级科学技术奖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