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一条 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三条 下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司法行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四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本局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对本局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市相关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确定。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科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分管领导提出审查意见;
(四)主要领导审查批准发布。
第六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七条 需要报相关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政府信息的,本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相关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