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运行管理制度
为使政府信息形成、审核、发布、应急处置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以及北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的各项相关活动。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本局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渠道:(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指定的平台;(2)北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平台;(3)北海市科技局网;(4)其他合法渠道。
第五条 信息发布遵循合法、及时、真实、“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不审核不公开”和“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本局各科室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采集、加工、整理信息。信息采集、加工、整理工作由各科室具体业务负责人员负责,专人管理。
第七条 信息采集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内容全面、信息真实、表述规范、结构严谨,并有时效性和内部控制。
第八条 各科室负责人对已采集的信息进行审核修改,保证信息内容和数据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并提出公开或不公开意见。
第九条 业务分管领导已审核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工作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主要领导审查批准发布。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 以下两种情况应当采取应急处置:(一)公开的信息造成公众错误理解或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二)公开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报、预防和实际灾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四条 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信息发布单位应成立常规化的应急处置机构,专门采集和处理信息发布后公众和社会的反应程度以及提出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准确而简要信息,随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