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办法》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2017年2月24日,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对各地开展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提出要求。2017年10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7〕144 号)对全区开展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作具体部署,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中小学立足于办人民满意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切实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广大学生和家长排忧解难。
鉴于上述因素,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实施办法》,明确了我市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基本原则、课后服务内容、运行管理和加强组织保障等要求,为全市开展校内课后服务提供依据和保障。
二、《实施办法》出台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实施办法》由十部分构成,包含:
(一)总体要求。明确开展校内课后服务是培养学生兴趣爱好、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帮助家长解决按时接送学生困难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解决家长后顾之忧,使人民群众具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的民生工程。
(二)工作原则。包括量力而行、自愿参加、公益惠民、民主管理等四大原则。
(三)服务对象。各中小学学生,优先保障残疾儿童、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建档立卡困难家庭子女等亟需服务群体。
(四)服务时间。校内课后服务时间主要指正常上课日的早上、中午和下午课后,不含晚上及周末、节假日、假期等休息时间。下午课后服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9:00,具体时间安排可由市教育局、各县(区)教育局与各中小学校结合实际适当调整。
(五)服务内容。校内课后服务分为向学生提供早餐、午餐、午间住宿等服务,以及其他校内课后服务。其他课后服务要围绕立德树人,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开拓视野、强化实践、提升能力,提供丰富多样的课后服务,并积极将特色课后服务向课后教育延伸。重点抓好童子功“1+N”素质教育工程,开展丰富多样的体育、艺术活动;以中华传统文化教育为抓手,开展富有特色的德育工作。
(六)服务方式。主要包括发挥中小学校课后服务主渠道作用,鼓励校外机构及社会培训机构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完善课后服务政策等。
(七)经费管理。主要包括经费来源与经费管理两部分。
(八)实施流程。市直中小学校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及材料报市教育部门审核。县区各学校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及准备相关报送材料,报县级教育部门审核,由县区教育局汇总实施方案报市教育局备案。各学校应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将本学期实施校内课后服务方案报送所辖教育部门。
(九)加强组织保障。强调做好加强统筹协调、加强检查指导、加强舆论监督等组织保障工作。
(十)附则。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