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中小学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教规〔2020〕4号
市辖县区教育局,涠洲教育管理中心,市直各中小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7〕144号)以及自治区教育厅印发的《关于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校内午托管理的指导意见》(桂教〔2011〕15号)等文件精神,推进课后服务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提升教育服务能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经报市政府审核后,现将《关于做好中小学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海市教育局
2020年11月9日
关于做好中小学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中小学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管理,满足学生校内课后服务需求,解决学生家长后顾之忧,创新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7〕144号)以及自治区教育厅印发的《关于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校内午托管理的指导意见》(桂教〔201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开展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是培养学生兴趣爱好、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帮助家长解决按时接送学生困难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解决家长后顾之忧,使人民群众具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的民生工程。各级有关部门、各中小学校要站在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切实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为广大学生和家长排忧解难,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量力而行原则。中小学校应根据实际确定是否开展校内课后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利用闲置设施向学生提供早餐、午餐和午间住宿等校内课后服务。严禁将非闲置的教室、功能室改造为食堂和午间住宿场所。
(二)自愿参加原则。学生自愿参加校内课后服务。学生选择在校外参加课后服务的,学校要引导家长选择合法合规、安全有保障、服务质量高的机构。
(三)公益惠民原则。校内课后服务坚持公益普惠性,有条件的地方应以财政投入为主,免费为学生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确实不具备条件但校内课后服务需求比较强烈的地方,鼓励探索政府和学校支持、家长合理分担运行成本的做法,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四)民主管理原则。校内课后服务由学校统一组织或参与实施,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措施、费用标准等事项要公开公正,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服务对象
各中小学学生,优先保障残疾儿童、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建档立卡困难家庭子女等亟需服务群体。
四、服务时间
校内课后服务时间主要指正常上课日的早上、中午和下午课后,不含晚上及周末、节假日、假期等休息时间。下午课后服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9:00,具体时间安排可由市教育局、各县(区)教育局与各中小学校结合实际适当调整。
五、服务内容
校内课后服务工作要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校内课后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向学生提供早餐、午餐、午间住宿等服务,以及安排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体育、艺术、科普活动、娱乐游戏、拓展训练、开展社团及兴趣小组活动、观看适宜儿童的影片。重点要落实童子功“1+N”素质教育,各中小学校要根据确定的“1”个主打特色项目,充分开展活动,办出各校的特色教育。同时,利用各类资源为学生提供“N”个体育、艺术、科技等项目。结合中小学实践活动手册使用的要求,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复兴传统文化,广泛开展诵读经典、优美古诗词、名言警句及戏曲、书法、国画等活动,增强学生对传统文化的认同感,培育引导未成年人在潜移默化中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培养学生的家国情怀和文化自信,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创新实践能力。鼓励开展学生综合实践活动,或组织学生就近到社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禁止将校内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
六、服务方式
(一)发挥中小学校课后服务主渠道作用。各中小学校要结合实际,主动承担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由学校举办的早餐、午餐、午间住宿等校内课后服务收费项目,要按照物价等部门管理规定执行,其他校内课后服务项目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助、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等方式解决经费来源,严禁学校以校内课后服务名义违规乱收费。
(二)鼓励校外机构及社会培训机构参与校内课后服务。
对校内确实不具备条件但课后服务需求强烈的学校,要积极发挥校外机构(校外活动中心、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等)和社会上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的专业优势,积极探索校外机构或社会培训机构与中小学合作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在坚持公益性的前提下,探索由校外机构或社会培训机构作为收费主体、学校提供必要场所和设施设备支持、家长分担服务成本的运行机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要根据参与学生人数、服务内容、课时、教师劳务报酬和设施设备损耗、维修等成本确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收取的费用要进行专账管理,并按季度公示收支情况。
(三)完善课后服务政策。校内课后服务人员劳务报酬,由学校结合本地劳务水平,建立校内课后服务岗位劳务报酬标准,合理发放。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教职工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并取得相应的劳务报酬。教职工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取得的收入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范畴。教职工参与由学校开展的早餐、午餐、午间住宿等校内课后服务的,劳务报酬从学校收取的专项费用中列支;参与由专项财政资金支持开展的校内课后服务项目的,劳务报酬从专项经费中列支;参与由校外机构或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校内课后服务的,劳务报酬由举办机构按规定从收取的费用中列支。
七、经费管理
(一)经费来源
学校提供早餐、午餐服务,根据《关于全区中小学学生食堂停止执行综合毛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桂教财基〔2010〕52号)的规定,由家长合理分担成本,费用据实收取,定期结算,专款专用,多退少补,并定期公示;学校提供的午间住宿服务收费按《北海市物价局 教育局关于我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内午间住宿服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北价费〔2019〕7号)规定的标准,按120元/月·人执行。午间住宿费需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财政按照100元/班·课时,80课时/班·年的标准对市直各公办学校进行补助(班:指学校现有常规班)。补助经费用于市直各公办中小学校开展童子功“1+N”素质教育计划中各校主打的“1”项特色项目、实施中小学实践活动手册及开展传统文化复兴等活动授课教师的经费补贴,原则上每班每周安排2节课,学校不得收取学生任何费用。其余“N”项校内课后服务活动,可由校外机构或社会培训机构作为收费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提供必要场所和设施设备支持,家长合理分担服务成本。
各县区可参照执行,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助及家长合理分担成本的方式实施。
(二)规范管理
学校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专项管理账目,专款专用,按季度公示收支情况,不得擅自增加课后服务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挪用服务项目经费。各级审计部门和教育部门定期对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督查。
八、实施流程
2020年在市直部分学校、部分班级开展校内课后服务试点工作,从2021年开始结合试点情况和各学校申报的情况统筹推进实施。
市直中小学校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及材料报市教育部门审核。县区各学校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及准备相关报送材料,报县级教育部门审核,由县区教育局汇总实施方案报市教育局备案。各学校应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将本学期实施校内课后服务方案报送所辖教育部门。具体报送材料要求详见附件。
九、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统筹协调。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管、社会参与、家长支持的校内课后服务工作体制机制,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工作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要牵头做好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收费行为的监管;其他各有关部门结合职责,加强校内课后服务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好校内
课后服务。
(二)加强检查指导。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市场监管、财政、公安、卫健委、消防等部门每学期对全市校内课后服务开展1次督查,对违反规定组织集体补课,借机乱收费以及课后服务管理不到位,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扰乱学校教学秩序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要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三)加强舆论监督。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做好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宣传,要大力宣传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是一项惠民生、得民心的民生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共识。要及时总结推广校内课后服务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畅通监督渠道,严禁学校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各学校需公布监督电话、监督信箱等渠道,保障学生和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十、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北海市中小学校内课后服务报送材料清单
附件
北海市中小学校内课后服务报送材料清单
1.筹备情况报告(包括学校名称、地址、学校建筑消防备案情况、消防器具配备情况、食堂、宿舍、教室卫生保障情况、教职工消防培训情况、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时段安排、设施设备和管理人员配备、内部管理体制、课后服务人员劳务报酬发放标准、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情况)。
2.课后服务管理制度:
(1)课后服务管理机构以及工作职责;
(2)课后服务经费管理制度;
(3)课后服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传染病防控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5)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卫生保障工作制度;
(6)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有二次供水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
(7)学生宿舍卫生要求及管理规范;
(8)课后服务管理人员工作制度;
(9)课后服务准入和退出管理制度;
(10)课后服务协议书。
3.提供早餐、午餐、午间住宿的学校,另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宿舍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不设午间住宿的学校不需提供此项材料);
(2)学校食堂统一配餐的,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从事餐饮服务人员的《健康证》(复印件)及卫生保障工作制度;
(3)由有资质的餐饮服务企业供餐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从事餐饮服务人员的《健康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收费公示。
4.学校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责任主体,应当引进社会信用良好的校外机构、社会培训机构参与校内课后服务,要求校外培训机构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核,并将复印件材料报所辖教育部门备案(不引进校外机构、社会培训机构的学校不需提供此项材料):
(1)学校与引进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一是引进机构教师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商业宣传;二是不得进行招生或变相招生;三是不得私自将学生带到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四是不得进行超纲教学、压缩或赶超教学进度。
(2)引进机构合法设立的证照或文件,包括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证件及其他资质材料等(复印件)。
(3)校外机构参与的教师必须提供劳务合同,所授科目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教练证及相关专业资质证明,课后服务教师责任承诺书(复印件)。
(4)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提供所授科目的教学计划表、课程表、备课本等材料。
其中,材料2、3、4项仅在首次举办和有变更时提供。
(联系人及电话:谭黎明,3201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