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国资发〔2018〕10号
各投融资公司: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自治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2月 1日
公开方式:公开
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定向投资及融资任务为主要工作目标的国有独资或国有资本控股企业,主要包括北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北海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和北海银滩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为“企业”)。
本办法考核的对象是指企业的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及其副职人员(以下统称为“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和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资本收益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行“合理界定、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科学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3年为考核期。
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确定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评议指标。
1、基本指标包括投资总额、融资总额、营业总收入和利润总额。
(1)投资总额:是指企业对政府下达项目建设任务的完成情况。
(2)融资总额:是指企业通过债务性融资、股权性融资和争取上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补助、补贴等方式筹措的建设资金总额。
(3)营业总收入: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净额。
(4)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亏损企业减亏额视同实现利润额。
2、分类指标包括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风险控制能力及政府目标任务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明确。
3、综合评议指标:主要考核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综合能力,包括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党建、廉政、综治稳定和安全生产等。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1、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营业总收入平均增长率和总资产平均增长率。
(1)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营业总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任期内三年营业总收入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营业总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期内三年营业总收入之和/上一考核期内三年营业总收入之和)1/3-1] ×100%。
(3)总资产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任期内三年总资产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总资产平均增长率=[(考核期末总资产/考核期期初总资产)1/3-1] ×100%。
(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八条 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签订程序。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1、报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第四季度,企业负责人根据政府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应不低于考核指标上年实际完成值及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2、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相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3、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1、报送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应不低于上一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
2、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相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3、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九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经营业绩的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和年度跟踪。
(一)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必须向市国资委报告年度经营业绩执行情况,每年度向市国资委报告任期经营业绩执行情况。
(二)市国资委对责任书执行情况结合企业月度财务快报等手段进行动态跟踪。必要时可采取现场勘察、查证会计帐簿等方式进行核查。
(三)市国资委发现企业经营业绩指标达不到进度要求,应当及时要求企业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条 经营业绩考核程序。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每年3月底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2、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报告与奖惩意见。
3、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反映,市国资委调查核实后予以妥善处理。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2、市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报告与奖惩意见。
3、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反映,市国资委调查核实后予以妥善处理。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其中: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挂钩,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考核评价结果挂钩。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根据企业负责人个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系数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以及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个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系数+年度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一)企业负责人个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系数由市委组织部或市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确定。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其对应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系数分别为0.4、0.2和0。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是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级别。各级别对应分值和考核评价系数分别为:
1、当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80分以上为A级,其考核评价系数为1.2×(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实际得分/100);
2、当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60-80分为B级,其考核评价系数为0.8×(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实际得分/100);
3、当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60分以下为C级,其考核评价系数为0。
(三)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用于平衡不同企业和行业之间因各参与市场竞争程度高低不同、企业规模大小和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不一样而造成的责权利与薪酬不匹配。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最高为0.8, 由市国资委根据各企业承担政策性和公益性项目任务情况以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目标值情况确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第十三条 任期考核评价结果根据企业负责人个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系数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确定。按个人任期内年薪总收入的30%确定。
任期激励收入=个人任期内年薪总收入×(个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系数+任期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30%。
(一)企业负责人个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系数由市委组织部或市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确定。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其对应的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系数分别为0.4、0.2和0。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是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级别。各级别对应分值和考核评价系数分别为:
1、当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80分以上为A级,其考核评价系数为0.6×(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实际得分/100);
2、当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60-80分为B级,其考核评价系数为0.4×(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实际得分/100);
3、当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60分以下为C级,其考核评价系数为0。
第十四条 绩效年薪按考核年度一次性兑现;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办法,在任期结束后三年内按6:2:2的比例逐年兑现。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依据企业负责人个人综合考核结果和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把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职务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考核结果为C级、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同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帮助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十七条 企业偷逃、拒缴、少缴和拖欠应交的国家税收、社会保险费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除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以及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以前年度经营成果严重不实的,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损失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除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办法》(桂办发【2010】56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外,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由于国家、自治区、市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改制重组、资产划拨、清产核资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经批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定计分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确定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评议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投资总额、融资总额、营业总收入和利润总额。
1、投资总额:是指企业对政府下达项目建设任务的完成情况。重点考核完成投资额、形象进度、安全生产、廉政建设等内容。
企业当年完成的投资总额为各建设项目投资建设金额的汇总。项目前期费按已完成部分的概算为准;征地搬迁费以实际拨付金额为准;工程管理费以概算为基数按已完工比例计算;工程建设费按监理签证的完成比例,以概算为基数计算。
2、融资总额:是指企业通过债务性融资、股权性融资和争取上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补助、补贴等方式筹措的建设资金总额。
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债务性融资的,以当年实际到帐的贷款额为融资额;采取与其他单位合资、合作方式进行股权性融资的,以所签订合同实际到位的资金为融资额;企业争取上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补助、补贴等方式的,融资额以上级部门下达资金补助计划为准;采取BT方式融资的,前期费用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为准,工程建安费以实际完成投资折算成概算投资为准。
3、营业总收入: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净额。
4、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亏损企业减亏额视同实现利润额。
(二)分类指标包括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市国资委可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风险控制能力及政府目标任务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明确。
(三)综合评议指标:主要考核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综合能力,包括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党建、廉政、综治稳定和安全生产等。
二、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的确定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用于平衡不同企业和行业之间因各参与市场竞争程度高低不同、企业规模大小和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不一样而造成的责权利与薪酬不匹配。由市国资委根据各企业承担政策性和公益性项目任务情况以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目标值情况确定。
(一)企业于每年12月上旬向市国资委提出下一年度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项指标的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企业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并好于上一年度。
(二)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下达“四定”重点项目的情况,重点考虑各企业项目建设的工作任务。当某企业项目建设任务最多且投资总额最大,其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为最高值;而其他企业则相应调减其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三)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提出下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建议值,对照企业前三年各项指标实际完成情况,酌情调整其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当企业某项考核指标的目标值低于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其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不能为最高值。
三、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投资总额基本得分×权重+融资总额基本得分×权重+营业总收入基本得分×权重+利润总额基本得分×权重+分类指标基本得分×权重+企业综合评议分
(一) 基本指标考核计分方法
1、投资总额,分项目进行考核,采用加权平均数计算得分。每个项目基本分100分,超额完成目标值的,每超2%,加1分,最多加30分;不完成目标值的,每少2%,扣1分,最多扣30分;经市政府同意核减项目投资任务后超额完成目标值的,不作加分处理。
2、融资总额,基本分100分。企业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100分;超额完成目标值,每超2%,加1分,最多加30分;不完成目标值,每少2%,扣1分,最多扣30分。
3、营业总收入,基本分100分。企业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100分;超额完成目标值,每超2%,加1分,最多加30分;不完成目标值时,每少2%,扣1分,最多扣30分。
4、利润总额,基本分100分。企业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100分;超额完成目标值,每超2%,加1分,最多加30分;不完成目标值时,每少2%,扣1分,最多扣30分。
(二) 基本指标考核计分方法
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设定考核内容,具体指标及其分数、权重在责任书中明确。
(三)综合评议考核计分方法
综合评议考核计分直接采用扣分制,基本分为考核权重值。具体考核扣分如下:
1、企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较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或由企业不当行为引发的严重群体上访治安事件,视情节轻重扣5-8分。
2、企业偷逃、拒缴、少缴和拖欠应交的国家税收、社会保险费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或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检、监察、审计、公安等部门查处的,视情节轻重扣5-8分。
3、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违规违纪案件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视情节轻重扣5-8分。
4、企业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虚报、瞒报财务状况情形,或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公司以前年度经营成果严重不实的,视情节轻重扣3-5分。
5、企业未按规定制定和执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视情节轻重扣3-5分。
6、未按时完成市政府或国资委交付任务的,国资委将视任务完成情况扣1-3分。
四、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级、B级和C级3个级别。
企业的综合评议考核未达到优秀(基本分80%以上)或存在有前三类情况的,其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不能为A级。
附件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定计分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确定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营业总收入平均增长率和总资产平均增长率。
1、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营业总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任期内三年营业总收入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营业总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期内三年营业总收入之和/上一考核期内三年营业总收入之和)1/3-1] ×100%。
3、总资产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任期内三年总资产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总资产平均增长率=[(考核期末总资产/考核期期初总资产)1/3-1] ×100%。
(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及分值在责任书中确定。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营业总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总资产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得分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计分(权重为30%)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该指标计分以目标值为基础,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每高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6分。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
(二)营业总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计分(权重为20%)
营业总收入平均增长率或总资产平均增长率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该指标计分以目标值为基础,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每高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5分。
(三)总资产平均增长率指标计分(权重为20%)
营业总收入平均增长率或总资产平均增长率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该指标计分以目标值为基础,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每高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5分。
(四)分类指标计分(权重为15%)
分类指标基本分为15分。指标计分以目标值为基础,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五)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得分(权重为15%)
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得5分;每得一次B级得3分;每得一次C级得0分。
三、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级、B级和C级3个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