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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国资委政务公开审核制度
北海市国资委政务公开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委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委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北海市政务信息公开规定》和《北海市国资委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由业务科室根据职责分工拟定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签发。必要时,报经委主要领导审批后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委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北海市国资委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