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海市公安局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规定》的通知
市纪委驻局纪检组、一县三区公安(分)局、机场公安分局、边防支队、消防支队、局属各单位:
现将《北海市公安局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1日
北海市公安局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6〕39号)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北政办〔2017〕195号)要求,为提高公文公开工作效率,全面推进新形势下政务公开,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五公开”)融入到市局办文办会程序,确保市局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6〕39号)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第三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以北海市公安局或中共北海市公安局委员会名义下发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第四条 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应遵循“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在发文稿纸设立“信息公开选项”,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认定其公开属性,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三种。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办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涉及个别或少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且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必须公开的;有关行业政策明确规定依申请公开的,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危及国防、外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等事项的;危及国家经济、金融利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涉及行政执法过程的;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包括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有关的各种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不成熟的过程性的;与行政机关履行外部职责没有直接关系的、纯属内部事务的公文,应确定为“不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两个及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公文,由牵头起草单位负责认定该公文属性,联合发文单位有提供公开审查意见的义务。
(四)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公文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并在拟稿纸“公文属性”栏目上写明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的须在“拟稿意见”栏目说明理由;公文公开属性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在“复核意见”栏目签署意见,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公文类政府信息,应报送市局办审核(提供需确定的政府信息、说明不能确定的原因以及相关参考材料)。市局办将及时组织机要科等相关部门商议,提出确定意见后送回拟稿单位按程序继续办理。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
市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公开属性的确定,由主办单位首先提出公开属性界定意见,协办单位依次会签。意见不一致的,联合行文单位应当先行协商。
第六条 北海市公安局办公室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部门重新办理。市局办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版记上方注明信息公开属性,需公开的文件由承办部门填写北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政策文件(如为重大政策还需附解读材料)交市局办公室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落实办会公开程序。以北海市公安局或中共北海市公安局委员会名义召开的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会议,应在发文稿纸及办文系统中固定设置会议是否公开、公开的形式等环节,随文一并报批。
以下重大政策召开的会议需邀请相关利益方列席会议:
(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制定或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北海市公安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统计报表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应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
第九条 办文办会标注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工作由北海市公安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北海市公安局发文稿纸
北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公开方式:公开
北 海 市 公 安 局 发 文 稿 纸
北海市公安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21日印发
发文号 〔 〕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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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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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发: |
会 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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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核: 年 月 日 |
主办单位领导核: 年 月 日 |
主办单位和拟稿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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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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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是否公开 |
□公开 |
形式:□邀请利益相关方列席 □邀请利益相关方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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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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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及理由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公开 依申请公开理由: 不公开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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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依据 |
□原始定密:《公安工作国家秘密事项目录》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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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密级 情况 |
密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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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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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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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悉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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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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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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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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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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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适用于拟定涉密和非涉密公文,涉密公文须填写拟定密级情况和定密依据;
2、拟定密级情况和定密依据请参照《公安工作国家秘密事项目录》;
3、以市局名义行文的公文,须由办公室主任核稿,再报局领导签发。
北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拟公开信息名称 (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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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生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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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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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属性 |
拟公开属性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国家秘密信息解密公开 □内部事项解密公开 □有关法人、个人信息强制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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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公开形式 |
□向社会公开 □只对申请人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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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信息不予 公开原因 |
□国家秘密 □警务秘密 □商业秘密 □其它工作秘密 □个人隐私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 □密码电报及报头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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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公开渠道 |
□网站 □政府公报 □新闻发布 □报纸 □广播 □电视 □微博 □微信 □其它形式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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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科室 (定密责任人)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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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要保密科 (保密办) 审核意见 |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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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 审批意见 |
局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