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北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年度报告提交时限。必须于每年1 月10 日前向北海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交本局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二条 年度报告提交时限。必须于每年1 月10 日前向北海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交本局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三条 年度报告公布时限。必须于每年3 月31 日前通过北海市公安局门户网站和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向社会公布本局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四条 年度报告内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
2.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的编制、更新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及时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的情况;
2.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主动向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信息查阅场所提供政府信息情况;
4.政府网站内容及时更新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依申请公开工作受理、答复情况;
2.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