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
北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公安机关信息,推进政务公开,保障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严格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过程中应同时明确信息是否公开及以何种方式公开。具体承办人员应当依法确定其是否应该公开,并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五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应按照程序进行保密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 拟公开其他机关、单位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经信息产生的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第七条 拟公开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当经产生国家秘密信息的部门审查,未经同意不得公开。
第八条 市局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行两级负责制。局直各单位拟公开的信息由各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局直各单位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由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查,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发布。
县(区)公安机关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审查制度。
第九条 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