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财教〔2021〕39 号
北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学生资助资金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下达2021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学生资助资金的通知》(桂财教〔2021〕49号)精神,现下达你县(区)2021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学生资助资金 万元(详见附件),请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0205“高等教育”相关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严格按照桂财规〔2019〕3号文件规定,及时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二、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补偿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附件:2021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分配表
北海市财政局
2021年6月3日
附件
2021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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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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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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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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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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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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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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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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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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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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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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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山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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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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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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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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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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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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